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职辅导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二、选聘名额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三)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四)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规定的有关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报考或被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选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即日起至
(二)资格审查。学校按选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考查人员名单,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没有接到参加考试考查通知的应聘者,不逐一回复。
(三)现场资格验证。应聘者须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留存)到学校现场验证。包括:(1)身份证;(2)党员证明(党组织盖章);(3)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证书;(4)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证书(暂未取得的,须提供毕业学校院系盖章的能如期毕业并取得证书的原始证明;获得境外硕士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查资格。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2)参加考试考查人数与岗位选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相应核减选聘计划数,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四)考试考查。由统一笔试、心理健康测量、面试等环节组织。
1.统一笔试。笔试内容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政策理论及辅导员职业能力知识等。学校根据笔试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选。笔试设置最低分数线为60分,笔试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参加面试。
2.心理健康测量。笔试结束后,所有人选在手机上进行心理健康测量。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考察应聘者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综合素质等,时间为10分钟。专业测试设立考官组。考官组一般5-7人,其中外聘考官数量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4.最终成绩。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以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合成确定。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考察。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现实表现。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应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不合格。
(六)公示。依据选聘公告规定和考试考察结果,经学校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
(七)体检。体检工作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
在考察、公示、体检等环节中,因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参加考试考查应聘者中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签约聘用。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报省人社厅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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