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编外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11-30浏览次数:213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与管理,调动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总则

(一)加强招聘工作的宏观调控。校行政事业费用支付经费的单位及经费自理单位的编外用工计划均需由学校统一核定,各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使用编外用工。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以岗定薪。

(三)实行聘用合同制。用工单位须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岗位需要,经工作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按政策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

.招聘程序

(一)招聘组织

本校各岗位编外聘用人员采取公开招聘形式,由用工单位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招聘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用工单位进行业务考核。

1.由校行政事业费支付经费的编外用工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学院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量确定用工岗位人数,经学校审批,由人事处和用工单位共同招聘。

2.经费自理单位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各单位应在年底前向校人事处报批下一年度编外用工指标及工资总额计划。在学校批准的岗位及工资总额计划内,遵循公开招聘、自主聘用的原则,以用工单位为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办理暂住证;

2.身体须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优先。新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需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再聘用。特殊情况下续聘需经学校批准方可,但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并符合其他招聘条件。

(三)聘用

经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全日制受聘人员与黄山学院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受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

(四)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在受聘前须填写《黄山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简明登记表》,存人事处备案。

.日常管理

(一)各用工单位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教育及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

(二)被聘编外人员,可以向用工单位党、团组织申请入党、入团。

(三)各用工单位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兑现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时间根据合同期限具体确定。

(五)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2.不服从组织分配、有违反校纪校规和政策法规行为,或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之一者。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辞退编外聘用人员:

1.编外聘用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2.用工单位由于经营困难或进行内部改革,须清退用工的。

.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标准及支付办法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二)校行政事业支付费用的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用工单位上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三)经费自理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并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渠道发放。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编外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我校规定的劳保用品等福利待遇。

.若干规定

(一)各单位须依法用工,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不得违反本规定聘用编外人员,对未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用工行为等给学校、用工单位或编外用工个人造成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二)编外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给用工单位或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编外聘用人员聘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原用工单位自行制定的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废除。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